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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 会计准则》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目前我院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 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组织管理各项收入,负责收费标准审批和票据的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与院内采购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基建经费的使用;遵守税法、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有关规定,做好税收、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金的核算与缴纳;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等学生经费,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参与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经济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是: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不编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五条 学院预算按年度编制,依据预算年度的招生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六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各部门草拟本部门预算草案,填制《学院预算编制表》报财务处汇总修改后,形成学院预算草案,经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再由财务处依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学院领导审核,最终报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院对各部门预算实行以下原则:(1)编制时充分尊重各部门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几上几下方法,力求院与部门的协调统一;(2)本年包干经费节余留下年使;(3)严禁超预算支出,的确因工作业务需超支的,需先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报账。

第八条 学院对预算的执行实行监管,具体由财务处负责预算执 行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各项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属物价部门监管的收费,需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除学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具收据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收款时必须给交款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认真执行学院“院务公开 ”规定,规范开支行为。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有不可预见性的预算外支出,需按程序审批后,才可开支。


第十六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经济合同执行的监督,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七条 财务处要严格遵守税法有关规定,足额按时核算并缴纳税收。

                      第五章 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的编制原则是:决算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统一连贯和编报及时。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于每季结束后二十日内向院领导提供反映学院季度收支及资金情况的财务报表,于年度结束后职代会前向院领导提供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收支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以及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指运用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对学院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从而得出对学院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涉及的内容包括学院收入、支出、专用基金、资产负债、结余及其分配、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要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院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院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 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

1.对收入管理的监督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乱收、多收、错收、漏收现象;有无账外账、“小金库 ”;有无挪用、截留、坐支等不上交计财科的现象;是否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

2.对支出管理的监督包括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制度;支出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支出是否超预算超包干经费计划而无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纪要;专项资金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等。

3.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包括对现金、银行存款是否按规范化要求管理;对应收及暂付款等是否及时催收、清理;对固定资产是否按时清点、及时对账等。

4.对专用基金管理的监督包括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提取、转账、转存,是否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职责

1.财务处各岗位结合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院实施财务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3.教职工有权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4.学院接受省教育厅、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对财务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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