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参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 [2019] 4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了《广州东华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学校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本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局拨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资产中心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二)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做到账卡、账账、账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一)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制:
一级管理机构:资产中心为学校资产一级管理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
二级管理机构: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为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做为各自学院、部门的资产负责人分别管理好部门内的资产;
(2)各学院、各部门资产负责人安排兼职资产管理员,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账、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账、物管理。
(3)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兼职资产管理员每半年核对一次库存情况,报各学院、各部门资产负责人审核,再交资产中心核实备案。
(二)学校各相关人员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
(1)资产中心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
(2)图书馆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
(3)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二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部门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要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第三章 采购制度
第六条 物资采购坚持计划采购的原则,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均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第七条 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定期集中报校领导办公会,由资产中心进行综合平衡后,报董事会领导审核。
第八条 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资产中心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拟出购置计划草案并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再交资产中心报批董事会。
(二)行政设备、设施,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计划,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再交资产中心报批董事会。
(三)低值易耗品亦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或指标)及使用进度,由资产中心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四)大型设备的购置及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校领导审核,再交资产中心报批董事会。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建账
第九条 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账(卡)手续,并交资产中心审核建档。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证签章,由资产中心提出申请,财务部门给予付款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校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学校资产的流水账和分类明细账,由资产中心汇总各资产使用部门的流水账和分类明细账,报批董事会。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校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资产中心安排专人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资产中心进行统一调剂,资产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室。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资产中心办理清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所在部门财产管理员和资产中心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资产中心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形式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6),提供有关材料,向资产中心申报。
(二)审批。资产中心对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资产单位(对应一张固定资产卡片)账面价值3000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3000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中心初审后报董事会审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处置。经批准后,使用部门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其中:资产无偿转让的,资产接收方、转出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2);资产有偿转让的,资产转让方应当到财务部门和资产中心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车辆、设施设备等资产报废的,资产报废方应当在资产中心和财务部门进行残余值计算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该使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审批、报备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应当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步更新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资产处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六章 资产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统一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可按照《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附件5)确定。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达到报损年限且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不高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四)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三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归口上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资产中心。
第三十二条 资产中心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呈报董事会审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