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加强校风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是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给予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张贴违反法律的大、小字报,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拘留或被处以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谩骂、威胁、恐吓、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理。
(三)策划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三次违反本条1-6款所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本条第1-6款所规定并致人受伤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否则从重处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银行账号、卡号冒领、窃取银行存款者,依照上述案值一律从重处理;
(七)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故意隐匿、毁弃、私拆或偷看他人邮件、信件等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或考勤表,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除追回已占用、挪用款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其他破坏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责成其赔偿损失或修复;
(二)故意破坏公物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价值在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人民币200~500元(含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或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破坏消防设备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收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和不健康的图像或不良信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收藏淫秽书籍、图像、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像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凡下载、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制作、存储、张贴、传播各种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发布淫秽物品、图象或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谣、传谣,或发送骚扰信息或不良信息等,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吸食或贩卖毒品,违者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学生酗酒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未造成破坏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并造成破坏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违反国家规定吸食精神类药物,贩卖毒品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害组织、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文明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侮辱和诽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并获取个人利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讲诚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利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并追回不当利益或取消所得荣誉称号;
(三)在饭堂、宿舍、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高声喧叫、起哄、吵闹、砸酒瓶、敲铁桶、脸盆饭盆、乱扔杂物等行为等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午休、晚寝时间打扑克、下棋、打球、玩游戏、弹奏乐器及开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教室、宿舍踢球,污损教室、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吐、乱扔者,责令即时清扫,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穿拖鞋或背心上课、考试、到图书馆、办公室,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损坏墙报、文告等,除责令清理整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刻画或损坏桌椅、门窗、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赔偿损失;
(八)冲插队伍,造成饭堂、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回校,给予警告处分;
(十)攀爬公寓楼、教学楼、办公楼等校内建筑的阳台、防护网、窗户等以及其他危险地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和违规使用电热棒,电炉、电茶壶、电饭煲、电炒锅、洗衣机、电(煤气)热水器等电器,损坏和拆毁生活设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乱接电源、使用电器、吸烟、点蜡烛等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三)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加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走私、贩私、盗卖赃物,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国家文物或其他违禁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手倒卖、使用来历不明脏物的,构成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破坏或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干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在公共场所抽烟,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经发现,由辅导员或宿管员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累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吸烟的,师生皆有权予以劝阻,不听从者,由保卫部门予以强制遣离校园;
(三)凡因吸烟而被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一律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定。
第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私藏管制刀具、凶器(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给予记过处分;如能主动向保卫部门上缴,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十九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计成绩,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视情节轻重,根据《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思想道德、品行不良,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不健康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调戏、侮辱、猥亵、偷窥她(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11—20节(含20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节(含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节(含40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节(含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50节以上且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自公布离校之日起5天内离校;离校时,有破坏公物等行为,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报家长和已经就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学生团体,必须立即解散,对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擅自以社团名义组织未经报告、批准、备案的活动给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以社团或以学生干部的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校或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纪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或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承认错误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九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者;
(三)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或主要参与者;
(四)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者;
(五)受处分后未解除又再次违纪者;
(六)有多种(次)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行政措施:
(一)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其当学年内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申请助学贷款、竞选学生干部等资格;
(二)学生干部受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者,撤销其担任的一切职务;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并在3天内离开学校,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的,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告知
学生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书面陈述事件经过,通知事件见证人或知情者协助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它违纪学生的调查取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当事人告知违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纪律处分程度,当事人可就违纪情况和处分程度进行陈述和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四)审理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审理,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它违纪事件的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五)处理决定
视学生的违纪情况和审理结果,根据本文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分文件送达当事人
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凡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在校内公告十天后视为送达。
(七)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有关规定见《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注销学籍。其中因政治问题而被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文件,由学校统一行文公布。
(二)学生违反《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二级学院组织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工处会签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由保卫处会同学工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呈批材料,各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学工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通知有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工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按《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议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件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纪律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均应纳入违纪学生跟踪教育与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考核由学工处统筹组织,二级学院具体实施,辅导员、任课教师共同参与。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纪学生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心理学、职业规划、人生观、崇高理想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主要有组织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教育、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思想动态汇报等。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操行评价、课堂出勤、思想动态报告、完成任务情况、完成非任务情况等。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违纪学生教育与管理档案,登记学生违纪后的思想动态表现、受教育情况、课堂出勤、完成任务情况、完成非任务情况、与违纪学生家长共同教育情况。
第四十一条 违纪学生违纪后,经教育与考核符合解除纪律处分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解除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见《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解除后,处分文件可以从学生档案中撤销;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文件不得从受处分学生档案中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