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异议和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专门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申委会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成员分别由主管校领导1名、纪检部门负责人1名、学生处负责人1名,教务处或保卫处负责人1名、法学专业教师代表1名、其他教师代表1名、校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诉的管理
第七条 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须在学校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时,应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申委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对相关部门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对相关事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查证、审理。
第十四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申委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且申诉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申委会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原处理存在程序不当、或证据不充足、或依据不当、或定性不准确、或处理决定不恰当的,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委会作出需重新审理的事件,由原处理部门对事件重新审理,并按程序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申委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无法送达申诉人的,在校内布告栏公告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申委会及其委员对应予保密的,或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案情、申诉人资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书面申诉申请书。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提出的撤回申诉申请书后,立即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同一事件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