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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职业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20-02-19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社团管理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依照广东团省委《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校内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包括“同乡会”及其类似的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列它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学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院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学院团委委托学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为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部门。学院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处室、系部和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挂靠单位。

第五条 以全院学生为招收会员对象的学生社团为院级社团,学院团委授权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对其进行管理;以系或某专业学生为招收会员对象的学生社团为系级社团,学院团委授权所属系分团委对其进行管理。系级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院学生处、院团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于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八条 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运动和社会公益等五种类型。

1、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2、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3、文化艺术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为重点,帮助他们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他们的校园文化生活。

4、体育运动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身体素质为目的,建设群众性的运动氛围,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体魄,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5、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九条 每学年度学院团委组织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一次星级评定,按照社团规模、社团建设情况、会员满意度和社团公众影响力,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和无星这6个等级,其中无星等级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章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下列规定行使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的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学生社团注册成立

第十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含2名)的学生发起,成员人数必须至少达到10名。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本校的在校学生,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改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3、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4、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性质相符,不得有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的名称。

5、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含会费、补助、赞助等合法收入)。

6、自愿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和学生会的管理,遵守本管理条例的各项内容。

7、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挂靠单位必须是我校的各级职能机构或系部室,并经同意其挂靠。

第十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办理申报手续。院级学生社团,向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报学院团委及学生处审批备案;系级学生社团,向所属学院分团委申请,经分团委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成立的社团发起人应向有关部门递交下列书面材料:

⑴社团《成立申请书》,填写《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⑵社团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⑶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

⑷发起人个人简历;

(5)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2、经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或系分团委初审通过后,提交学院团委、学生处审批。如有必要,在对学生社团的审批过程中,可以对发起人进行面试或者答辩。

3、经审批允许成立的社团,由学生会社团管理部予以公告并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未经以上审批程序而擅自成立社团将视为无效,并由学院团委发布公告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1、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的;

2、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或不符合社团主要负责人要求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团的人数未达到原定最低限额的;

5、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

6、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7、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会社团管理部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将协同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社团年度审核及变更

第十九条 所有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年第一个月内均应进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填写《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检审核表》,并提交给所属系分团委或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审核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学生社团,不得已该社团的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天内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变更社团名称的须重新注册;如果名称和性质同时改变的,应视为原社团注销,并走申请成立新社团的程序。

 

第五章  社团注销、解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可以将其注销解散并予以公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3、社团成员总人数不足十人,或者受到大量会员投诉并得到核实、管理混乱;

4、一个学期未进行任何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社团核心成员提出解散申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

6、逾期一个月未进行年度审核;

7、连续两年社团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社团会员招收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必须在学院团委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社团会员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及义务;

1、在学校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3、有权按照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4、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权平等参与所在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7、有权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或院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8、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的定期审核、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八章  学生社团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指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的干部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挂靠单位同意后报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被评为优秀社团的会长可延长任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担任社团干部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学习与工作,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后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有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院团委、学生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注销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评选的权利。

2、学生社团干部对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反映的权利。

3、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5、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6、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前提下,可自主组织本社团成员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经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的同意,自觉接受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及其挂靠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安排。禁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三十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履行公开原则。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学分测评体系之中。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不得收取会员报名费,参赛费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跨社团,跨校区的活动,或举办大规模社会调查,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必须提前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并获得学院团委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九条 跨学校,涉及面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活动,涉及筹集经费,需收取费用的活动,或涉及外事,宗教,民族,政治等的活动,必须经学院团委审核,报请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除参加经学院团委批准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和校外重大比赛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般不得请假或旷课,因参加本社团活动而擅自不上课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不得以“学院团委”,“系分团委”或“学生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由学生会社团管理部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各种活动应该充分保障活动安全,组织校外活动须有指导老师带队,并做好各种安全预防准备。社团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对活动安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统一,规范,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由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查处并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予以警告直至取缔,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结束后,须填写《广州东华职业学院社团活动登记表》并上交学生会社团管理部,作为以后星级社团评比的依据之一;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十章  学生社团名称、会员证、印章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名称应符合法规要求,能充分体现社团宗旨或性质。院级学生社团,一律称作:“广州东华职业学院XXXX社团”;系级学生社团,一律称作:“广州东华职业学院XX系学生XXXX社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自行设计制作会员证,但必须经过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批准、监制、备案。院级学生社团加盖院学生会公章;系级学生社团加盖系学生会公章。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外联络必须统一使用学生会印章,内部管理和校内联络可使用经批准备案的椭圆形或正方形社团印章。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在学期初向学院团委或所属系分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第五十条 社团经费来源及运作:

1、收缴会费:学生社团向会员收缴会费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20元,每学期收缴一次,具体标准应在注册登记时一并报批。

2、社会赞助:在上报学院团委或所属系分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或校外其他部门的赞助经费支持。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奖励资金:参加各种比赛,评优等获得的奖金。

4、院团委下拨活动经费: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影响力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学院团委或所属系分团委申请部分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本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的审核和抽查;

2、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3、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社团负责人签字并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4、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并接受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及社团成员监督;

5、在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应在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的监督下做好财务交换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本社团自主管理,接受社团指导老师的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社团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负责处理,并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寻求社会赞助时,需遵守如下规则:

1、寻求社会赞助的社团成员未经学院团委或所属分团委授权,不得以院团委、系分团委,院学生会等名义寻求赞助。

2、社团或社团代表与赞助单位就合作赞助事宜协商确定后,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前必须报学院团委或所属分团委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签约。赞助费和赞助物品的收取须同时在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

3、《合作协议书》一般盖学生会公章,特殊情况由学院团委或所属分团委签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赞助单位、学生社团、院团委或所属分团委各一份。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核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院团委、系分团委,院学生会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2、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院团委、系分团委,院学生会的形象;

3、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

4、暗中收受回扣;

6、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社团相关规定的。

 

第十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念,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刊物由院团委,或所属系分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指导老师审查同意,报院团委或系分团委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3、由本社团指导老师担任主审;

4、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5、有必需的资金,能够支付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名称。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或所属系分团委同意。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违反规定出版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  学生社团网络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主页,QQ群)须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QQ群)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学院团委提供管理员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限。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协会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相关网页(主页)上传,张贴,发送的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网站(主页)必须符合和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法规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不良情况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社团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试的论坛,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各社团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第十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被学院团委强制解散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1、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

2、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3、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5、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生会社团管理部例会;

6、未经指导老师、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和团委批准而产生社团负责人;

7、招收新会员,开展有关活动,寻求社会赞助,出版刊物,上传社团网页不提前报批;

8、逃避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对社团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1、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

2、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3、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行为的;

4、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的;

5、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的;

6、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捐赠资助的;

8、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9、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的;

10、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社团均需参评。评定分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成立满一年的学生社团均有参评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社团的,将获得年度“明星社团呢”称号并给予社团加星等一级;连续两年被评为合格的星级社团,减星等一级直至成为无星社团;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减星等二级直至成为无星级社团。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社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有权将其解散。

 

第十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学院各部门根据各种需要成立的学生社团,均以挂靠单位身份进行业务指导,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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