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异议和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专门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申委会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成员分别由主管校领导1名纪检部门负责人1名,学工部(处)负责人1名,教务处或保卫部门负责人1名,法学专业教师代表1名,其他教师代表1名,校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诉的管理
第七条
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须在学校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时,应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申委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对相关部门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对相关事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查证、审理。
第十四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 2/ 3 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 2/ 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申委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且申诉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申委会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原处理存在程序不当、或证据不充足、或依据不当、或定性不准确、或处理决定不恰当的,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委会作出需重新审理的事件,由原处理部门对事件重新审理,并按程序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申委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无法送达申诉人的,在校内布告栏公告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申委会及其委员对应予保密的,或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案情、申诉人资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书面申诉申请书。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提出的撤回申诉申请书后,立即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同一事件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