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三。
6.获得本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学干部”等称号者,以及代表校、院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社会实践或者职业道德教育表现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
1.评选学年考试课程有不及格或补考者;
2.弄虚作假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4.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和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者;
5.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总则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评审小组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三条 申请评选流程:
1.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2.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主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审核推荐,领取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各二级学院按优中选优、兼顾公平原则在限额内进行评审,以学院成绩排名突出且品学兼优学生,提出初审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二级学院人数、专业设置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安排候选人进行评选答辩会,并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选最终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省厅审批通过后报送教育部,教育部确认最终获得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安排证书和奖金发放。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二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计、监督,受理学生异议申诉,提出复议建议。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三条 按照上级批复公告,学校将给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