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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3-02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1.学校成立由一名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⑴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⑵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⑶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⑷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⑸指导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⑴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⑵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⑷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贷款的申请、额度与审核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已取得学籍资格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⑶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⑷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⑸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性、合规性的证明材料;

  ⑹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毕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

  ⑺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2.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⑴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由二级学院组织打印《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核实《审批表》信息并签名确认,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⑴身份证、学生证(入学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⑵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按银行提供的样板书写)

  ⑶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⑷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伤残、下岗、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4.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纸质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后台系统操作通过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三、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织贷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3.贷款发放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将学生贷款划至学校结算帐户,再由学校财务处办理缴纳学费的有关手续。

  4.学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四、贷款的期限、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为六年(从贷款之日计起),但还贷时间可以在借款学生毕业前,也可以在毕业后按贷款银行规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因参军休学除外)、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各二级学院在借款学生办妥相关手续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变动情况表》报省助学中心;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复学情况表》报省助学中心。

  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该二级学院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变动情况表》报省助学中心。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参军结束复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复学情况表》报省助学中心。

  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4.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工作采取固定日期归还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年度12月20日,借款学生必须在结息日前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银行的存款帐户。本金采取一次性归还方式,即第一个合同还款日期为借款人毕业后第三年的10月20日,其他合同还款时间由此类推。

  5.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财务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五、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1.对于毕业前获得专升本资格,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2.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⑴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⑵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各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各二级学院以及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贷款的贷后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3.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4.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二级学院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七、贷款的回收

  1.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二级学院要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在当月10日前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并在当月20日前将足额的贷款本金存入本人的借款支付宝账户

  4.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借款支付宝帐户,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八、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⑴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⑵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⑷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九、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全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后台系统提供的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十、考核与奖惩

  1.学校每年对各二级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2.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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