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评定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三年制注册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1.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的学生4500元;
2.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3700元;
3.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2700元。
资助标准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科目(含补考通过)、出勤率95%以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家庭遭遇意外、疾病等引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有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全国资助信息系统认定为贫困生;
6.在校期间生活简朴,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7.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欠费的,能够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缓交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还款计划还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且尚未解除者;
2.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旷课(含升旗、出早操)记录者;
3.在校期间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4.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并将计划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严禁以演讲、答辩、投票等形式确定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各二级学院按照全国资助系统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申报情况,组织评审:
1.建档立卡困难家庭的学生原则上应给予国家助学金;
2.严格按照三个困难等级给学院分配的名额评选,不得擅自修改困难等级人员和数量。
3.资助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并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各二级学院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如发现学生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通宵上网等)者,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获国家助学金期间,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的,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向二级学院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