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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 2020-02-19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一)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已办理分期付款的学生,在未缴齐应缴费用前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缴齐费用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二级学院应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开学后第一周末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注册学生的名单。

(三)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中,考试课由平时成绩(不低于40%)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由教师自行组织考核(学期成绩由3次以上的平时考核成绩组成),采用五级制。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和年级,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若干学期讲授、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学校把思想教育课程(统称德育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排入课表,有开课的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计入学生升留级的课程门数,其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凡单独设置的实训、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级的门数。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七)参加全国基础英语(四级、A级)统考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有英语不及格门数的,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入统考成绩。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限期再补考一次。无故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公体保健课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先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后进行严肃处理,任何人不得干扰这项工作。

第十条 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并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或重修。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最后一学期外,其余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4周内进行第一次补考。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升级,该不及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在第一学年末再补考一次(即将毕业前的第2次补考提前)。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三)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作。

(四)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在校期间一律不予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五)补考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不降低命题要求。补考课程的成绩记分均以“合格”或“不合格”字样记入成绩册,以此区分该课程为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其成绩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过补考(一年级跟班试读生经过第一学年未再补考),一学年或一学期累计有3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计划学年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前一学年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凡留降级的学生必须留降到相应的年级进行正常学习,严禁将留降级学生,待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及格后,又升跳到原年级。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以及学生在某一方面发展的特殊潜质,学校允许部分学生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专业方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认为确实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有关专业学习者;

(五)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六)因复学或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七)第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且没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属于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二)教育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考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六)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七)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办理转专业(专业方向)的程序:

(一)新生报到后的转专业(专业方向)由新生填写转专业(专业方向)申请表并报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批准,经教务处审批后到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

(二)老生转专业(专业方向)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原专业及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复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审批程序结束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教务处向有关二级学院、班级及任课教师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转专业前已合格的必修课,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由本人通过自学完成课程重修,并参加教务处安排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和时间: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同时提交接收学校的接收公函;

(二)学校按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长、主管副校长、校长的顺序进行审批;

(三)教务处向省教育厅上报转学申请表,等候审批;

(四)经教育厅批准后,教务处、学生处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教务处向有关二级学院、班级、教师发出除名通知;

(六)申报转学的时间:每年的4月15日到5月15日,10月15日到11月15日。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6年学习期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学生休学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六)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 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它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办理休学,如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其缺课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已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学习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预警是指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中即将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通过警示学生学习过程将要走向的状态,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顺利完成学业。

(一)学习预警的对象

在校学生中因学习成绩、纪律处分等原因接近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

(二)预警方式及时间

因学业成绩原因需要预警的,将于每学期开学第五周,向相关学生及其家长发送《学籍预警通知书》。

(三)学习预警种类

1.一般性学习预警:

一般性学习预警是指当学生某一课程缺课次数达四次及以上者,任课教师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辅导员或直接向学生发出警示,告知缺课超过该门课程的1/3学时时,无考试资格;或学生存在突发性情绪波动或沉溺于网络及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均进行一般预警;

2.通知学生预警: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1/4或缺交作业量占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4者,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预警。

3.告知家长预警:

1)一学年或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或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预警;

2)受到记过及以上级别处分者,由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预警。

(四)学习预警的处理

1.任课教师与班级辅导员、学习委员以书面形式将达到预警处理的学生缺课(含请假)情况报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达到留降级和记过处分的应告知学生家长,将《学习预警通知书》邮寄给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关注学生,配合学校共同管理。

2.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应根据本单位学生的学习成绩情况,建立学习预警学生档案(凡受到学习预警的学生应当填写《学习预警学生登记表》),达到预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召集需预警的学生进行谈话,提示他们面临的学习危机。

3.召开辅导员专题会议,将需预警的学生名单发至辅导员,帮助学生制订整改措施,根据具体警示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用爱心、信心和耐心,帮助学习落后的学生迎头赶上,促使学生对不及格课程做好重修学习,按时参加重修考试。

4.教务处督促检查学习预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课时的;

(七)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学生退学,除规定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外,其他情况的退学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强制退学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由学生家长亲自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学费、住宿费的清退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对被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再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做出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完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必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没有取得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考或选考职业资格证书者;

(三)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

(四)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结业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半年后三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相关费用收取由学校按当时情况确定)。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方能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过所有课程,但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申请留校重修直至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留校重修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不再延长在读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被批准就读专业,颁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他人代领的,代领者必须提供证书持有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于2017 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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