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建立资产档案;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好。
东华学院〔2020〕75号,2020年9月8日印发。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
2.审核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3.批准学校固定资产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间的调剂,审核固定资产出租、外借、转让、报废等方案。
4.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已批复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5.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统计、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就资产管理方面向学校提出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主要工作是:
1.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簿。
2.按使用部门及资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和标签,其中标签交使用部门粘贴在对应的固定资产上。
3.完善固定资产的转让、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的报账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定期与使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5.对固定资产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置、调剂建议。
6.在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固定资产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间的调剂登记,以及外借、外租、转让、报废等的报批手续。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行使使用管理权。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承提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2.申报购置计划,并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提出购置项目内容,经审批后,交由资产管理中心采购,并在采购后参与具体的验收工作。
3.建立并登记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4.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5.检查、报告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6.向校领导提出处置申请、方案。
7.在校领导的组织及安排下,与资产管理中心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 学校学生实训设备设施由实训中心行使管理权。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6.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8.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购建固定资产应严格按学院财务预算执行。如有预算外的购建,应事先得到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办公会或同时取得增购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校长的同意,并交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否则不得购建。
第十六条 对达到政策规定招标标准、但达到了校招标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应严格按校规定程序公开或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要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在验收合格后,须先凭发票和有关资料由使用部门填写《学校资产领用登记表》(由学校统一提供)。如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应按合同条款向有关责任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等,由占有、使用部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其中,基建工程的各类资料应交由校基建处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人员变动调整的有关规定
1.因机构调整引起的固定资产内部重新配置、调剂,由学校交接部门双方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资料报财务处备案、登记。
2.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还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使用情况检查。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年终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防止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向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2.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使用部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3.财务处负责处置固定资产的报批手续。
4.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根据批复结果组织有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5.财务处完成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以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