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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1-09-01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1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为5000元,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被全国资助管理系统认定为贫困生;

5.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50%;

6.获得本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学干部”等称号者代表校、院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社会实践或者职业道德教育表现优秀者优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考试课程有不及格者;

2.弄虚作假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4.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和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者;

5.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

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条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评审小组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组员。

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条 申请与评选流程:

1.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主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审核推荐,领取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按优中选优、兼顾公平原则在限额内进行评审,以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提出初审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提交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评定最终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省厅审批通过后确认最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安排证书和奖金发放。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条 凡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或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条 获奖学生如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的,学校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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